上一篇讲到了:
小三说我不图你钱,不要名分,只看重你的人,可信吗?
夫妻离婚什么样的财产不能进行分割?
夫妻财产对半分,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。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人尽皆知。
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【夫妻个人财产】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 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
(二)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;
(三)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;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,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关系共同财产。
个人婚前财产,离婚时不能分割,这还有什么疑问?法条是简单的,而现实是复杂的。以回答当事人咨询时遇到的两个问题举例:1、一方婚前全款购房,离婚时,房屋增值了?就房屋增值的部分能不能分割?2、一方婚前全款购房,房屋用于出租,离婚时,能否就该租金进行分割?毫无疑问,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,不能分割,但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及租金呢?特别声明,法律是严谨的,本文的讨论仅限于上述两个问题的情形。对于贷款购房,共同还贷的情况,不在本文讨论之列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第二十六条规定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那么问题来了:上述房屋的增值部分和租金 是孳息?是自然增值?还是其他收益?
(1)关于房屋的增值部分。增值应当区分是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。
如果房屋属于自然增值,“是指该增值的发生事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,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、劳动、努力、投资、管理无关”。比如,房地产景气时,房屋价格的大幅上涨。该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。
如果房屋属于主动增值,如因婚后装修而产生的增值,该财产由于另一方或者双方支配时间、金钱、智力、劳动等而增值,即基于人的主动管理而增值,该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时应予以分割。
如果是唯一的家庭住房,可以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。但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,即带有投资属性,那么该部分的增值,可能会视为投资收益,即会被视夫妻共同财产,进行分割。
(2)房屋租金更好理解些,笔者倾向于认为,房屋租金是经营性收益(房租收入需纳税可见一斑,如果是孳息 无需纳税),属于夫妻共同所有,离婚时应当分割。
一方的婚前财产,离婚时真的不能分割。当然不能分割前提,是该财产要根据法律的定义,严格的被认定为“婚前个人财产”。而基于该财产衍生出来的孳息、增值、收益等需要加以区分的进行鉴别。
会有读者觉得,算的这么清楚好麻烦,有必要算的这么清楚吗?其实没必要!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话,一张协议能省好多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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